建筑垃圾技术处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知识培训内容是什么

写未央大队乱倒建筑垃圾情况说明如下:

1、简要概括未央大队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例如:在某个时间段内,未央大队在某地段乱倒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影响。

2、说明问题的具体表现。例如:乱倒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占据的面积等。

3、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例如:员工盲目追求工作效率,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管理层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

4、提出解决方案。例如:强化员工环保教育培训,加强环保意识建设。加强管理人员对环保工作的责任担当,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及清运工作。

5、阐述问题的影响与意义。例如:乱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损害环境质量,还会影响公司形象和信誉,甚至被相关部门处罚和罚款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环保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经营和生产的重要内容中。

6、结束语。例如:我们积极关注环保问题,希望未来能够通过共同努力,有效解决乱倒建筑垃圾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社区居民年龄层分布不同,分类西游的垃圾分类培训有针对不同人群的授课课程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道路、管网、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八条 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第十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第十一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运输建筑垃圾;

(二)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给予保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听取选址地所在社区(村)的公众意见。

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森林公园;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你好,针对不同群体净界传媒开发了不同内容形式垃圾分类知识课程。

如就社区生活垃圾四分类普及课程而言,就有适宜学生儿童的垃圾分类知识科普课程(当然针对学生还有更系统的教本课程),适宜居民大众的垃圾分类知识普及课程,适宜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指引课程,当然针对学生还有更系统的教本课程。相对应的还有针对这些群体的以《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的普法宣讲课程。

另还有针对不同行业所需要的,除四分类以外的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不桶侧重点的垃圾分类知识培训课程。

总而言之,净界传媒会根据不同群体需求,根据其年龄、知识水平、理解和接受能力等因素或调整或开发相适宜的垃圾分类宣教课程,并调配专业的培训讲师团去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群众思想观念,全面形成垃圾分类文化氛围。让垃圾分类不只是浮于表面,而是形成潜移默化的习惯,“让人人知分类,人人懂分类”成为现实!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第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第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第八条 (信用管理)

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九条 (行业自律)

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第十条 (源头减量减排)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本市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源头减量减排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一条 (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

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产品目录。

一万平方米建筑垃圾多少吨

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目前,建筑垃圾大多采用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的处理方式,既占用了土地、造成环境污染,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眼下,各地有企业尝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并初显成效,但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和产业化利用仍需更多支持。本刊将持续关注这个话题,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2013年,我国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为此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但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如建筑垃圾产生量巨大,资源化率低,法律政策缺位、标准滞后、企业处置能力不足、盈利水平不高,产业链不健全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新兴的朝阳产业,如何推动这一朝阳产业蓬勃发展?

提高认识,促进再生产品应用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引导公众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营造公众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建议将符合条件的再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如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等)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定其他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

建议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拆除、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的拆除、分类、收集和运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经营。

建立建筑垃圾统计渠道和信息化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国家建筑垃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规划、设计、生产、评价和管理等方面人才进行培训,搞好协会工作,加强交流,打好行业基础,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强化管理体系,发挥示范作用

建议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规划》,明确资源化利用分阶段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减量化措施。各城市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困难问题。

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构建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处理、利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建立责任考核机制。

各地要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和试点项目的推广工作,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专业化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完善法规,制定标准,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建议尽快出台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法》,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要求。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各环节标准规范,各地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规程、工法和图集等。

从提升建筑垃圾的分类分选水平、处理能力、再生产品的品质和质量稳定性,研发适用的工艺和装备,细化生产与应用技术等环节入手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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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建筑垃圾开票怎么开,属于哪一项?

一万平方米能产生的建筑垃圾重量:普通民房建筑垃圾1立方米约为1.6万吨钢筋混凝土建筑垃圾1立方米重量约为2.0万吨。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处理方法

建筑垃圾属于特殊垃圾,它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垃圾的处理方式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1)排放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

(2)必须采取专门方式,单独收集,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例如泥浆类垃圾应在专用的泥浆池中存放,通过吸污车运输。

(3)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

(4)建筑垃圾一般为无污染固体,国内一般采取填埋法处理,部分回收利用,少部分进行焚烧。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清运各种垃圾,如社区生活垃圾清运、建筑垃圾清运、渣土清运,同时对公司、企业、工厂、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学校、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等场所进行垃圾清运。

1、垃圾清运,若是“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营改增后可按相关税目开票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可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税票。

3、营改增前,该项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

4、营改增后,计税方法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

概念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 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建筑垃圾是指在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淤泥以及弃料等。

这些材料对于建筑本身而言是没有任何帮助的,但却是在建筑的过程中产生的物质,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才能够达到理想的工程项目建设,正因为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所以其环节的考虑是更重要的。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第六条 (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第九条 (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十条 (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