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百科知识要点汇总最新解读-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

垃圾分类如下:

一、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俗称泔脚、泔水或潲水。

餐厨垃圾以淀粉类、食物纤维类、动物脂肪类等有机物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油脂、盐分含量高、易腐发酵发臭等特点。

二、可回收垃圾

1、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

2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3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废电池等。

4、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5、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三、有毒有害垃圾

电池,节能灯等有毒的垃圾。

四、不可回收垃圾

除去上述三种,其他的都是。

扩展资料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如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垃圾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无机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对热值较高的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垃圾回收行业是消费生产产生垃圾→回收→分拣、打包→再利用→消费的循环过程,在这一产业链的循环过程中包括:垃圾产生源、垃圾回收企业、对垃圾进行分拣打包的打包站、垃圾再利用的企业,并将在分拣过程和垃圾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用废物进行填埋。

垃圾回收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是回收、分拣及打包。主要包含的角色有:上门收购的小贩、垃圾回收站(部分有分拣打包功能)、专业分拣打包站、垃圾回收企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废旧塑料泡沫是什么垃圾废旧塑料泡沫属于啥垃圾

1、泡沫是属于:可回收物垃圾。

2、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弃塑料瓶、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聚苯乙烯泡沫板,又名泡沫板、EPS板是由含有挥发性液体发泡剂的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的白色物体,其有微细闭孔的结构特点,主要用于建筑墙体,屋面保温,复合板保温,冷库、空调、车辆、船舶的保温隔热,地板采暖,装潢雕刻等用途非常广泛。

塑料泡沫是什么垃圾

塑料泡沫属于可回收物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循环使用的生活废旧物品。

泡沫塑料是由大量气体微孔分散于固体塑料中而形成的一类高分子材料,具有质轻、隔热、吸音、减震等特性,且介电性能优于基体树脂,用途很广。几乎各种塑料均可作成泡沫塑料,发泡成型已成为塑料加工中一个重要领域。

泡沫塑料是以塑料为基本组分并含有大量气泡的聚合物材料,因此也可以说是以气体为填料的复合塑料。与纯塑料相比,它具有很多优良的性能,如质轻、比强度高、可吸收冲击载荷、隔热和隔音性能好等。

扩展资料:

泡沫塑料的特点

1、具有优良的冲击、振动能量的吸收性,用于缓冲防震包装能大大减少产品的破损;

2、对温、湿度的变化适应性强,能满足一般包装情况的要求;

3、吸水率低、吸湿性小,化学稳定性好,本身不会对内装物产生腐蚀,且对酸、碱等化学药品有较强的耐受性;

4、导热率低,可用于保温隔热包装,如冰淇淋杯、快餐容器及保温鱼箱等。

百度百科-聚苯乙烯泡沫板

百度百科-泡沫塑料

请问这种泡沫是属于什么垃圾

泡沫是属于:可回收物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弃塑料瓶、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聚苯乙烯泡沫板,又名泡沫板、EPS板是由含有挥发性液体发泡剂的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的白色物体,其有微细闭孔的结构特点,主要用于建筑墙体,屋面保温,复合板保温,冷库、空调、车辆、船舶的保温隔热,地板采暖,装潢雕刻等用途非常广泛。

泡沫特点

1、如果将EPS泡沫板用于外墙外保温系统之中时,其表观密度须符合JG149-200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标准的要求,即表观密度在18~22kg/m3。

2、对修建物主体布局进行维护,延伸修建物寿数。因为外保温是将保温层置于布局外侧,降低了因为温度改变招致的布局变形发作的应力,并削减空气中有害物质和紫外线对布局的腐蚀。

3、有利于室温保持安稳,选用外墙外保温,因为墙体蓄热才能较大的布局在墙体内侧,有利于室温保持安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可回收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聚苯乙烯泡沫板

塑料泡沫属于什么垃圾

“塑料泡沫属于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循环使用的生活废旧物品。塑料泡沫是一种高分子材料,回收加工成型非常方便,通过对这些高分子材料的二次加工处理,就可以重新制作成为新的塑料制品。避免了垃圾丢弃带来的污染,有效的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平时的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垃圾种类非常的多,所以垃圾分类的基础知识要”

相信大家对泡沫塑料有一定的了解了,在生活当中,我们在快递盒中经常见到泡沫塑料,它主要功能特点就是质轻、隔热、吸音、减震,但是我们从快递盒中取下快递时,泡沫塑料就变成了无用产品了,随之我们就把它扔掉了,但是大家知道泡沫塑料属于什么垃圾吗?泡沫塑料又该如何处理呢?以下就是

泡沫塑料属于什么垃圾?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

泡沫塑料如何处理?

一、手工艺品

如果大家喜欢手工的话,那么泡沫塑料可以说是很好的手工材料了,平时可以利用泡沫塑料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既可以装饰家庭,又可以保持自身的成就感。

二、制作书立架

通过剪切泡沫塑料,然后合理利用书立和书挡,可以让每个书本都排列整齐,给我们平日的阅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三、作隔热保温材料

泡沫塑料其保温性能很好,我们可以收集泡沫塑料放在房屋屋顶做作隔热保温用具,经过试验调查泡沫塑料放在房屋屋顶做作隔热保温,结果无结霜和结露现象,且可降低工程造价,施工操作方便。特别是在北方采暖地区,这是一个很好的保温用具。

四、回收利用

泡沫塑料回收利用的价值很高,它可以用于制造轻质建筑材料,比如用碎木丝为填料,以水泥为粘合剂,用水混合制造出人造木材。

五、掩埋法

如果实在处理不了泡沫塑料的话,我们可以直接扔至可回收垃圾桶或者填埋,这也是最简单,成本最小的处理方法。

以上就是泡沫塑料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了,平时大家要多注意垃圾的处理方式,这样才能做到不浪费资源与不污染环境。

泡沫塑料是什么垃圾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物。

由于泡沫塑料是可以经过加工再利用,所以泡沫塑料是可回收物。泡沫塑料有着非常广泛的用途,但是现如今这些泡沫塑料都不能够被很好的回收、利用。若是家里有废弃的泡沫塑料,要把它们扔到蓝色可回收物容器内,让泡沫塑料可以产生它应该有的价值。

泡沫塑料如何处理

一、手工艺品

如果大家喜欢手工的话,那么泡沫塑料可以说是很好的手工材料了,平时可以利用泡沫塑料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既可以装饰家庭,又可以保持自身的成就感。

二、制作书立架

通过剪切泡沫塑料,然后合理利用书立和书挡,可以让每个书本都排列整齐,给我们平日的阅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三、作隔热保温材料

泡沫塑料其保温性能很好,我们可以收集泡沫塑料放在房屋屋顶做作隔热保温用具。

四、回收利用

泡沫塑料回收利用的价值很高,它可以用于制造轻质建筑材料,比如用碎木丝为填料,以水泥为粘合剂,用水混合制造出人造木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泡沫塑料

泡沫塑料属于什么垃圾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塑料泡沫属于高分子材料,废弃后依旧可以对其进行二次加工,重新制作成塑料产品,因此可以回收利用,属于可回收垃圾,日常生活中的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旧纸张、塑料、玻璃制品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塑料泡沫属于高分子材料,难以降解,但强度较高,便于成型,废弃后依旧可以对其进行二次加工,重新制作成塑料产品,因此可以回收利用,属于可回收垃圾,还能避免其对环境的污染。

日常生活中的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旧纸张、塑料、玻璃制品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垃圾可以根据垃圾成分特性进行分类,经过不同的加工处理,改造成可二次利用的产品,经济环保。

在投放可回收垃圾的时候,要注意最好保持垃圾清洁干燥的状态,避免其受到污染,增加处理过程。废旧纸张尽量平整,立体包装物需要清空内容物,清洁后压扁投放,而有尖锐边角的垃圾则应包裹后投放,以免划伤清洁人员。

湿垃圾有哪些

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57号

2007-04-28

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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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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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感知识百科答

关干回收垃圾的知识50字

湿垃圾和干垃圾有哪些

湿垃圾就是有机垃圾,指日常生活垃圾中可分解的有机物质部分,包括食物残渣、菜根、菜叶,动物蹄、角、瓜皮、果屑、蛋壳、鱼鳞、蛋壳、毛发、植物枝干、树叶、杂草、动物尸体、牲畜粪便等。

干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 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

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废旧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腐蚀性洗涤剂、医院垃圾、过期药品、含辐 射性废弃物等。

扩展资料:

有机垃圾处理机处理有机垃圾综合利用的途径有:

1、有机肥料:有机垃圾容易腐败,有时还含有病原微生物。

2、燃料油:城市有机垃圾都可提炼成燃料油。

3、酒精:锯木屑能制成酒精。

4、活性炭

5、化学浆糊:利用废纸或废棉制成的浆糊,具有抗晒、耐热、防腐等性能,可用于印染毛毯、印刷工业品等。

搜狗百科-有机垃圾

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 有什么?

干垃圾-黑色、湿垃圾-棕色、可回收垃圾-蓝色、有害垃圾-红色可回收垃圾(别名:无机垃圾、可再生废弃物、干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织物等 。

湿垃圾就是有机垃圾,指日常生活垃圾中可分解的有机物质部分,包括食物残渣、菜根、菜叶,动物蹄、角、瓜皮、果屑、蛋壳、鱼鳞、蛋壳、毛发、植物枝干、树叶、杂草、动物尸体、牲畜粪便等。干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 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

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废旧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腐蚀性洗涤剂、医院垃圾、过期药品、含辐 射性废弃物等。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其他垃圾危害较小,但无再次利用价值,如建筑垃圾类、生活垃圾类等。一般采取填埋、焚烧、卫生分解等方法。

干垃圾包含的物品有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 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

干垃圾和湿垃圾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干垃圾就是指可焚烧垃圾,湿垃圾就是指可堆肥垃圾。这样喝了一半的矿泉水瓶应该归属于干垃圾,因为无法堆肥。同理,香蕉皮就是属于湿垃圾,粽子叶也属于湿垃圾。那么我现在问大家,湿纸巾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呢?答案显而易见,湿纸巾属于干垃圾。

具体说来,干垃圾包括餐盒、各种纸(具体包括一次性纸巾、餐巾纸、卫生纸等)、还有塑料袋等。湿垃圾值得多为可经过化学过程发生有机反应的垃圾,具体包括各种瓜果皮。

干垃圾和湿垃圾相当于把垃圾分类继续细化,从源头上实行垃圾分类,不仅方便后续将不同垃 圾用不同手段进行处理,更是对我们生存环境的极大保护。

怎么区分干垃圾和湿垃圾?

作为一名中国农业大学环境专业的大四毕业老学姐,这一点小问题可难不倒我哦!

听说前不久的粽子节吃剩下的粽子叶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粽子叶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呢?

首先,关于干垃圾和湿垃圾这个概念,恐怕大家都是第一次听说。中国国内绝大多数民众提到垃圾还只是想到垃圾场、垃圾分类、白色垃圾等等词汇,对于干垃圾和湿垃圾就是第一次听说了。很多人可能会将干湿垃圾与垃圾所含的水分多少联系起来,甚至有人脑洞大开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请问喝了一半的矿泉水瓶算干垃圾还是湿垃圾?(笑老夫了)有的孩子也在问父母请问香蕉皮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国家和 *** 还需要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

最近,我国很多省份推行实行垃圾四分法,指的就是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等;餐厨垃圾,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废蓄电池、废油漆桶、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其他垃圾,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纸巾、保鲜膜(袋)、零食包装袋或超薄塑料袋、废弃瓶罐、烟蒂、清扫渣土等。

简单来说,干垃圾就是指可焚烧垃圾,湿垃圾就是指可堆肥垃圾。这样喝了一半的矿泉水瓶应该归属于干垃圾,因为无法堆肥。同理,香蕉皮就是属于湿垃圾,粽子叶也属于湿垃圾。那么我现在问大家,湿纸巾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呢?答案显而易见,湿纸巾属于干垃圾。

具体说来,干垃圾包括餐盒、各种纸(具体包括一次性纸巾、餐巾纸、卫生纸等)、还有塑料袋等。湿垃圾值得多为可经过化学过程发生有机反应的垃圾,具体包括各种瓜果皮。

干垃圾和湿垃圾相当于把垃圾分类继续细化,从源头上实行垃圾分类,不仅方便后续将不同垃 圾用不同手段进行处理,更是对我们生存环境的极大保护。

希望看过我的回答之后,你可以很好的区分干湿垃圾,并在日常生活中做垃圾分类处理。

干垃圾都有哪些?

垃圾分类极其重要,干垃圾是不带水的垃圾?干垃圾湿垃圾你还傻傻分不清嘛。首先说说两种垃圾的分类原则吧,是通过判断垃圾是否可以腐烂为分界线进行划分的。那么,湿垃圾指的是一些可以在时间流逝后发生腐烂的垃圾,而干垃圾不行。

说句题外话,我觉得这个干湿垃圾分类比“可降解不可降解垃圾分类”以及“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分类”明显好理解多了,想想垃圾是否会发生“变质”即可简单判断。本人小时候常常会纠结可降解塑料饭盒应该丢到可降解垃圾桶还是不可降垃圾桶这个问题。

那么在进行简单的概念理解和判断方法提示后,直观的给出干垃圾和湿垃圾的分类是很多朋友最想看到的答案,下面就列出一些常见的:

(干垃圾)纸制品、塑料盒、食物袋、衣服、钢材制品、橡胶制品、尿不湿、电器等等。其实说个不准确的理解就是干垃圾大部分都是在工业时代后才出现的。

(湿垃圾)落叶、水果、剩饭剩菜、茶叶渣等等和食品相关的东西,还有生活中一些可以发生腐烂的垃圾,观察一下就会发现的。

在中国,垃圾分类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很多垃圾都是通过我们中国人用双手去分类的,其中的风险和难过之处不需多说。垃圾分类如此重要,干垃圾湿垃圾又如此好理解,大家可以去相关垃圾分类网络下载垃圾分类知识大全呀。

本回答答主呕心沥血想要给你最好的科普,希望看到给我点个赞呗~

来源:网络。

可回收垃圾就是可以再生循环的垃圾。本身或材质可再利用的纸类、硬纸板、玻璃、塑料(plastics)、金属、人造合成材料(Kunststoffen)包装,与这些材质有关的如:报纸、杂志、广告单及其它干净的纸类等皆可回收。另外包装上有绿色标章(GrünenPunkt)是属于要付费的双系统,亦属于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

可回收垃圾:报纸、杂志、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纸盒等,但是纸巾和卫生用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等;金属主要包括易拉罐、金属罐头盒等;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书包、布鞋等。

扩展资料:

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两个种类。可回收垃圾通常是指垃圾本身的材质与成分是可在回收使用的纸类、玻璃、塑料、金属等包装。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垃圾,常见的包括在自然条件等常见环境下。

易于被分解的垃圾,生活中常见的如果皮、菜叶等,还有就是有害的、会产生污染的、不可再进行二次分解再造的垃圾等都属于不可回收垃圾,其中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属于不可回收垃圾。

塑料垃圾难以分解,土壤填埋后破坏土质,使植物生长减少百分之三十,填埋后还可能污染地下水,造成水污染和疾病等。垃圾处理不当会造成大量蚊蝇滋生,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带来大量隐患。

常见的垃圾处理方法是,将厨余垃圾等由厨余垃圾桶提升机倒入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预处理系统中,本系统将对垃圾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这一步的垃圾处理,厨余垃圾经过压榨和除水等处理工艺后,厨余垃圾中所含的水分将控制在百分之五十左右。

然后将进行第二步处理,即经处理的物料会被自动投放入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中,等到物料添加完毕之后,会继续向其中添加特制菌剂,由事先设置好的科学的运行参数与操作方法,垃圾处理设备

收利用的物品和材料,认识回收标志,了解一些常见的可回收材料的回收方法及好处。

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培养资源意识,培养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动手能力。

让同学了解环境的重要性、环境保护从小事做起、逐步养成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我们每天都要扔掉大量的垃圾,但很多垃圾都是可以再利用的,约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价值。经过处理之后,垃圾又可以变成有用的东西,被赋予新的生命。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垃圾的种类,比如,有机垃圾、无机垃圾,生活垃圾等,能够认识回收标志,按分类处理,这样就可以珍惜资源,尽量回收利用,那么地球的宝藏就不会被掏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可回收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