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知识培训目的有哪些-建筑垃圾处置总结

写未央大队乱倒建筑垃圾情况说明如下:

1、简要概括未央大队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例如:在某个时间段内,未央大队在某地段乱倒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影响。

2、说明问题的具体表现。例如:乱倒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占据的面积等。

3、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例如:员工盲目追求工作效率,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管理层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

4、提出解决方案。例如:强化员工环保教育培训,加强环保意识建设。加强管理人员对环保工作的责任担当,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及清运工作。

5、阐述问题的影响与意义。例如:乱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损害环境质量,还会影响公司形象和信誉,甚至被相关部门处罚和罚款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环保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经营和生产的重要内容中。

6、结束语。例如:我们积极关注环保问题,希望未来能够通过共同努力,有效解决乱倒建筑垃圾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你好,针对不同群体净界传媒开发了不同内容形式垃圾分类知识课程。

如就社区生活垃圾四分类普及课程而言,就有适宜学生儿童的垃圾分类知识科普课程(当然针对学生还有更系统的教本课程),适宜居民大众的垃圾分类知识普及课程,适宜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指引课程,当然针对学生还有更系统的教本课程。相对应的还有针对这些群体的以《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的普法宣讲课程。

另还有针对不同行业所需要的,除四分类以外的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不桶侧重点的垃圾分类知识培训课程。

总而言之,净界传媒会根据不同群体需求,根据其年龄、知识水平、理解和接受能力等因素或调整或开发相适宜的垃圾分类宣教课程,并调配专业的培训讲师团去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群众思想观念,全面形成垃圾分类文化氛围。让垃圾分类不只是浮于表面,而是形成潜移默化的习惯,“让人人知分类,人人懂分类”成为现实!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第六条 (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第九条 (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十条 (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一万平方米建筑垃圾多少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资源规划、发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第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一万平方米能产生的建筑垃圾重量:普通民房建筑垃圾1立方米约为1.6万吨钢筋混凝土建筑垃圾1立方米重量约为2.0万吨。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处理方法

建筑垃圾属于特殊垃圾,它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垃圾的处理方式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1)排放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

(2)必须采取专门方式,单独收集,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例如泥浆类垃圾应在专用的泥浆池中存放,通过吸污车运输。

(3)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

(4)建筑垃圾一般为无污染固体,国内一般采取填埋法处理,部分回收利用,少部分进行焚烧。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道路、管网、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八条 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第十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第十一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运输建筑垃圾;

(二)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给予保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听取选址地所在社区(村)的公众意见。

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森林公园;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东兰县建筑垃圾是怎么处理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第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第八条 (信用管理)

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九条 (行业自律)

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第十条 (源头减量减排)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本市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源头减量减排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一条 (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

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产品目录。

建筑工人扬尘治理施工培训纪要?

据了解,东兰县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是采用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建筑垃圾首先会进行分类,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进行处理。可回收物会被压缩打包后运往回收站进行再利用;有害垃圾则会经过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他垃圾则会被运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

同时,东兰县还积极推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将部分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洗涤等处理后,作为再生骨料用于道路建设、绿化带建设等领域,发挥了较好的经济和环保效益。

这种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将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达到了节约资源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垃圾处理需要专业的设施和技术支持,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建筑工人扬尘治理施工要如何开展?有哪些要求?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

为了切实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还市民一片蓝天,我项目部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通过对现场施工工人的培训,加深其对扬尘防治在整个工程中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扬尘防治的要求,加强施工工人的技能。

一、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计划

1) 认真学习和贯彻宣城及公司的有关环保的法令、法规和条例,达到市级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

2) 积极全面开展环保工作,成立环保领导小组,环保自我保障体系和环保信息网络,并保持运行。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3) 现场采取、表扬、评优、奖励等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并将环保知识的普及工作落实到每位施工人员身上。

4) 对上岗的施工人员实行环保达标上岗培训制度,凡是上岗人员均通过环保知识考试并要求成绩达到优良。

5)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环保革新发明,并注意及时宣传推广。

6) 每月三次进行环保噪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行奖罚、曝光制度,定期奖励。

7)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环保措施开展工作,其针对和可操作性要强。

8) 管理目标中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指示有:工地围墙、大门封闭;绿化、硬化地坪达到100%;木工棚封闭;建筑垃圾入库、每天清运;材料进出采用自动翻盖密闭车辆,车辆进出用水冲洗;生活垃圾袋装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分开且洒水清扫干净。

二、 施工现场环保工作制度

1) 积极全面开展工作,坚强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经理为首的,由技术、安全、生产、材料、机械等部门组成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兼职环保员一人。

2) 建立施工现场环保自我保证体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环保信息网络,加强与环保管理三位的联系。

3) 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监督宣传工作,包括每月三次噪音监测记录及环保管理工作自检记录等,做到准确真实记录数据。

4) 施工现场要经常采取多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活动,施工队进场集体进行环保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环保考核,未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在普及环保知识的同时,不定期的进行环保知识的考核检查,并鼓励环保革新发明活动。制定出防止大气污染、防止水污染、防止施工噪音污染和防止白色垃圾污染的具体制度:

防止污染制度:现场采用液化石油气、煤渣、饭渣、茶渣等清洁燃料,要集中堆放,定期处理,现场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专人清扫土石方运输车辆,做好防撒漏工作;严禁凌空抛洒施工垃圾。

防止水污染制度:车辆冲洗污水设沉淀池,食堂设置油池,定期清掏。

防止噪音污染制度:砼浇筑时间尽量控制在6:00-22:00,并尽可能采用无声振动棒,做到白天不超过70db,夜间不超过55db;对强噪音机械设置临时封闭工棚,加强教育,使人为噪音降低到最低点;砼浇筑如须持续施工,应向环保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做好周围居民的安抚工作。

生活区的塑料口袋、生产区的水泥口袋、聚苯泡沫颗粒、废旧安全网等及时收整到指定库房分类集中堆放,以免随风到处飞扬。

三、扬尘治理控制办法

(1) 施工现场按照规范规定实施围挡封闭。

(2)场地硬化

本工程施工场地主要道路使用商品混凝土浇筑道路,以保证其运输车辆的正常通行而不导致路面损坏;其它部位夯实、铺上道渣,用水泥砂浆刮平。本工程全部实施硬地坪,以确保达到防尘防污染要求。

(3)在工地大门处设置水管,用于现场车辆清洗。

(4)建筑垃圾清运处理

为了使建筑垃圾不因清运时造成扬,清运时设置密目网,防止扬尘挥发,如外运或堆积垃圾,则将网罩卷翻上去,边洒水、边操作。

(5)生活垃圾袋装

生活区及办公区设置垃圾箱,购买黑色垃圾袋置于箱内,袋口紧绷于箱口,所清出的垃圾一律入箱入袋,并及时盖好箱盖,待垃圾高于垃圾箱高度一半以上时并收集,更换新袋,将收集的垃圾扎紧袋口,清运至指定公用垃圾点,由环卫部门处理。

(6)水泥库

设置水泥库,用于存放水泥和成品袋装砂浆,水泥库为封闭式,库存量不大于10吨,专人管理,防止扬尘产生。

(7)木工房

施工现场木工机械使用所产生的灰尘、废料等,既能导致扬尘污染,又可引发火灾事故,必须加以控制。专人管理,定时和及时清理,确保无扬尘产生。保持木工房整齐、整洁,及时清理锯末及废料,锯末及刨花等必须装袋后清运至指定地点,必要时可进行喷水湿润后再清理。

(8)门前及生活区保洁

工地大门区域及施工主要道路,由工地门卫每日进行定时清扫,及时洒水,确保路面清洁;日常车辆进料,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生活区由保洁员进行日常保洁清扫工作。每日进行1至2次清扫,清扫的尘土和垃圾必须及时处理至垃圾存放点,不得滞留在清扫前,必须对路面、地面进行洒水,防止清扫时产生扬尘而污染周边环境;车辆进料必须进行登记,车辆出门必须进行洗车,如进料车辆拒不执行洗车,一律不予放行,并及时报告项目部;做好保卫工作,与本工程无关的扬尘污染源禁止带进工地。生活区垃圾箱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袋,及时清运,及时上盖。

(9)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管理

建筑垃圾临时储存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不得混堆;禁止超量堆放;及时进行遮盖洒水,防止粉尘挥发;保持周边清洁,不得散落;及时做好清运记录。

(10)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垃圾及砂石材料的运输,能导致在运输途中的撒、漏、扬等不良现象,造成扬尘污染和其它环境影响,必须实施控制。垃圾的清运和砂石料的进场必须由有车厢自动翻盖的车辆实施封闭运输,无此设备的车辆禁止进场运输;禁止超装、多装,必须保证车厢封闭完全,不留漏隙;车辆出门必须用水冲洗;自动翻倒必须缓慢进行,禁止猛加油门而造成排气管冲灰产生扬尘。

(11)露天材料堆放管理

钢筋、黄砂、石子等均为工地露天堆放材料,如管理不好,将会产生钢筋锈粉飞扬、砂石尘飞扬等粉尘污染,必须加以控制。严格控制钢筋库存量,确保钢筋现场露天存放不超过15天;石子、黄砂必须设置专用池槽,控制进料量,确保随到随用,不得大量囤积;石子、黄砂必须堆积方整,底脚清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用密目网进行遮盖,使用时如过分干燥,必须及时洒水;使用砂石时禁止将所遮盖的密目网全部掀开,稍掀起一角,用后拍平盖好。

(12)对工地开挖的泥土进行集中堆放,表面压实,用密目网进行覆盖;

(13)结构施工阶段

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全部用密目网进行外围封闭,密目网必须达到2000目,无损坏和漏洞,旧网在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结构周边的临边防护必须用密目网设置,底部设置防空隙的踢脚板,防止垃圾从楼层外围散落而产生扬尘;现场禁止进行砂浆、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砂浆(或袋装干砂浆);楼层清理垃圾时,先预先洒水湿润,待湿透后再进行清扫,各楼层垃圾必须集中堆放,用劳动车从施工升降机清运至地面。为防止垃圾在清运时发生风吹、抖动而产生扬尘,在用劳动车清运时,每部车上都必须遮盖密目网。禁止从预留洞、内天井或电梯井向下抛扔垃圾,更不准从结构外围抛扔垃圾;清理脚手架垃圾时,禁止掀翻和拍打竹底笆,必须预先进行洒水,然后用扫帚进行清扫,集中堆放在楼层内,用劳动车运下;基坑回填土时必须及时夯实,并及时补做砂浆地坪;清理电梯井垃圾时,禁止使用抖动安全网的方法,必须用特殊工具伸入网内进行舀清;屋面进行隔热保温施工时,珍珠岩隔热板必须尽量整块铺贴,如需切断,必须在封闭的箱子内进行,防止珍珠岩碎末撒落飞扬,造成污染。

(13)装饰施工阶段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工地围墙,如因正式围墙施工妨碍必须拆除临时围墙时,必须设置临时围档措施,如正式围墙为透风式的,必须用轻质材料进行临时性封闭,待工程全部交付后方可拆除;由于装饰期间的建筑垃圾品种较多,故在现场设置的垃圾堆放点必须进行分隔,以便分类堆放装饰建筑垃圾;在进行大理石等石材切割或磨光时,必须设置专用封闭式的切割间,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口罩,必要时带水切割;拆除脚手架,禁止直接掀翻竹笆,必须先行洒水并清理垃圾;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废料等;装饰用的石膏粉、老粉、腻子粉等必须袋装,并入库集中管理。

(14)总体施工阶段

管道沟必须分段开挖,安装完毕后立即回填,尽量减少翻开泥土的暴露时间;如开挖土堆积时间过长,必须进行表面压实,并用绿网进行覆盖;绿化土进场时必须随到随用,禁止堆积时间过长而产生扬尘。

四、施工现场环保工作措施

环保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各级环保员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随时进行信息反馈,每周召开例会,由专职环保员总结信息,集体解决落实,保证信息网络和自我保证体系的运作。

为防止大气污染,施工现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职工大灶和茶炉,采用煤气(电)茶水电壶、蒸饭电箱方式,每月进行两次自检。现场内严禁熬沥青和烧杂物。

每月进行三次烟尘灰尘浓度检测为防止施工粉尘污染,现场采取如下措施工程施工现场采用压型彩钢板与240厚围墙相结合进行现场围挡,并保证高度在2.0米以上。

对类似水泥的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临时仓库存放或用三色彩条布遮盖,运输时采用三色彩条布遮盖或其他方式防止遗撒、飞扬,卸装时要小心轻放,不得抛洒,最大限度的减少扬尘。

对进出现场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清扫,做好防遗撒工作。在土方开挖运输期间,设专人负责清扫车轮,并拍实车上泥土,对松散易飞扬物采取遮盖。 对临时施工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在干燥多风季节定时洒水。

结构施工中的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运至封闭垃圾站,并及时清运。

材料运输车不得超量运载,运输工程土方最高点不超过车辆槽帮上沿0.5米,边缘低于车辆槽帮上沿0.1米,装载建筑渣土或其他撒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沿。

防止噪声污染,现场采取如下措施: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避免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采取先进的****,避免如吹口哨的噪声污染。

定期对施工工作人员进行文明施工的教育,对施工生产有关管理人员(包括外包队大小负责人)定期进行文明施工现场对噪声控制要求的考核。

砼浇筑时间尽量控制在早6:00—22:00,并尽可能采用无声振动棒,做到白天部超过70db,夜晚部超过55db,并且经常测试。特殊情况须在夜间施工时,一方面尽量采取降噪声措施,另一方面做好周围居民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扰民。

对强噪声机械如电锯等,使用时必须在临设封闭棚内,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对使用时不能封闭的机械和振捣棒等。严格控制工作时间。

建筑物四周挂密目网降噪。

施工期间,尤其时意见施工精良减少撞击声、哨声,禁止乱扔模板、拖铁器及禁止大声喧哗等人为噪音。

加强噪音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及时对施工现场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音不扰民的目的。

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扰民问题,详细记录问题及处理结果,必要时上报建立和甲方。

为防止水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施工现场道路平整,做到不积水。

对现场油料集中保管,油料库做好防渗、污、冒、漏处理。

搅拌机和运输车辆冲洗污水需设二级沉淀池后,排入市政管道,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每月末对环境各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文字记录和存档工作。

五、生活区环境措施

生活区域内由专业卫生保洁,保持现场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积水,车辆不带泥沙进出。

生活区食堂周围不随意泼污水、扔污物,生活垃圾用垃圾桶定点存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并保持整洁,严禁在生活区和墙角边随意大小便。

工地食堂必须到所在的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办理健康证,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和食堂内外清洁卫生。

搞好卫生防疫教育,杜绝食物中都、煤气中毒和中暑事故,厕所设在距食堂5米外,有专人每天扫厕所,采用高水箱冲水措施。

六、责任制

实施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是班组。项目部必

须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之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中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各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将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班组长是作业班组施工扬尘控制的带头人,必须服从项目部指挥,积极主动地搞好扬尘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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