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知识培训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第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第八条 (信用管理)

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九条 (行业自律)

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第十条 (源头减量减排)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本市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源头减量减排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一条 (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

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产品目录。

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第六条 (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第九条 (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十条 (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目前,建筑垃圾大多采用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的处理方式,既占用了土地、造成环境污染,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眼下,各地有企业尝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并初显成效,但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和产业化利用仍需更多支持。本刊将持续关注这个话题,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2013年,我国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为此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但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如建筑垃圾产生量巨大,资源化率低,法律政策缺位、标准滞后、企业处置能力不足、盈利水平不高,产业链不健全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新兴的朝阳产业,如何推动这一朝阳产业蓬勃发展?

提高认识,促进再生产品应用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引导公众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营造公众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建议将符合条件的再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如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等)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定其他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

建议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拆除、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的拆除、分类、收集和运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经营。

建立建筑垃圾统计渠道和信息化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国家建筑垃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规划、设计、生产、评价和管理等方面人才进行培训,搞好协会工作,加强交流,打好行业基础,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强化管理体系,发挥示范作用

建议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规划》,明确资源化利用分阶段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减量化措施。各城市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困难问题。

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构建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处理、利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建立责任考核机制。

各地要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和试点项目的推广工作,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专业化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完善法规,制定标准,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建议尽快出台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法》,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要求。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各环节标准规范,各地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规程、工法和图集等。

从提升建筑垃圾的分类分选水平、处理能力、再生产品的品质和质量稳定性,研发适用的工艺和装备,细化生产与应用技术等环节入手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别的地方,找来的,希望能帮到你

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第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建筑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道路、管网、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八条 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第十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第十一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运输建筑垃圾;

(二)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给予保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听取选址地所在社区(村)的公众意见。

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森林公园;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牌一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严禁酒后上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员的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上高空。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四口"防护、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要移动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

7、场内工作时要注意车辆来往及机械吊装。井字架吊兰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准将头、手、身体伸入井架内,吊兰升空后不得从吊兰下通过,吊兰未停稳前不得入内以物。严禁吊兰载人。

8、不得在工作中开玩笑、打闹以免发生事故。

9、不得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叫小摊贩进入工地卖点心。

10、凡是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上高处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扩展资料: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是工人进场上岗前必备的过程,属于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工地管理中的核心部分之一。

三级安全教育在以往多走形式的情况较多,现在已经逐步开始使用系统软件进行综合管理,提升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工人的安全到位。

三级安全教育要有执行制度,培训计划,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按有关规定:

(1)公司教育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每年不少于24时培训)

(2)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每年不少于24时培训)

(3)施工班组教育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每年不少于16时培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他们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指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人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已经成为重大的灾害,它涉及的范围较广,业主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重创。预防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性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现代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度不断延伸,往往是一层受灾殃及整体建筑。

如何解决高层建筑的火灾防范问题是当今建设者们首当其冲面对的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由于住宅小区火灾的防范不到位,导致火灾事件数量逐年攀升,对于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也逐步扩大。消除这一安全隐患,应当是政府和建设部门的头等大事。

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

(一)检查方式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1)例行检查:指项目经理组织的日常检查或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抽查,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此类自检活动并对活动记录审查签认,督促整改。

(2)专项检查:按市建委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文件对诸如於泥渣土挖运、卫生防疫。管理资料、宣传教育等进行的检查,以及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对重点项目和部位所进行的检查。

(3)联合检查:指监督小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的检查(即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前三个阶段)。评分结果由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监理公司负责人签名,作为该工程竣工评定施工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

(二)检查频率

(1)例行检查:安全检查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文明施工检查企业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

(2)专项检查:根据工程实际灵活确定。

(3)联合检查: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建筑三级安全教育

清理建筑垃圾开票怎么开,属于哪一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帽。

3、建设项目中的“四港”、“五边”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4、现场禁止赤脚、硬底、高跟鞋、喇叭裤和酒后工作。

5、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悬挂高而使用低,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或钉滑鞋。

6、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危险施工区域。

7、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架子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

8、严禁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建筑垃圾等物品。

9、电线的架设必须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零装置。

10、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设照明警示。

二、环境保护牌

四个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所有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完整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使用。

4、坚持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5、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员工入厂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考试,新入职人员和转岗工人不得入内。

6、及时报告工伤事故,严肃处理未遂事故责任人。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得带病工作。

11、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项目,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2、在安全教育的基础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

13、坚持各级领导和生产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每班都必须有安全员。

(二)绿色施工管理体系

1、手镯系统在施工现场实施,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手镯。

2、道路和施工现场应硬化。硬化后,道路及隆起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3、在施工区域内,根据施工平面布置的要求,将各种物品有序地堆放在不同的区域,并按ISO 9002标准进行挂牌、标识。

4、现场搅拌机、材料专区、运输路面周围无废砂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和使用砂子和混凝土,以便竣工后清理现场,明确责任人。

5、机械维修符合机械管理要求,挂牌标志整齐统一。

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决落实竣工后清理脚下的责任制。每天由操作人员清理或专人安排,运至指定垃圾站存放,并按时送至清理场,确保现场清洁文明。

7、施工区和生活区应严格分开,办公室和宿舍应整洁卫生。

8、现场大门、施工区、生活区内外设有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根据工程规模,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卫生和维护,保持整个现场的清洁卫生。

9、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到现场,运输途中不得乱洒货物。

10、生活区应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应及时集中清理。

11、施工现场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职责和管理制度。

12、消防设施及相关标志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3、每周对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一次,与经济奖罚挂钩.

(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现象。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落实。

3、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封闭的临时专用垃圾通道,或者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向空中。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减少扬尘。

5、是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对裸露的场地和集中的土石方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

6、施工现场土方工程应采取防尘措施。

7、土方、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封闭运输车辆或遮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措施保证车辆的清洁。

8、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及其他飞扬的精细建材应密闭存放或遮盖。

9、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应采取封闭和防尘措施。

10、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分类存放和外运。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及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1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垃圾

1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4、施工现场储存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设置专用库房,并对地面进行防漏处理。废油和化学溶剂不得随意处置。

15、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6、卫生间的化粪池应进行防渗处理。

17、食堂、浴室和淋浴间的污水管道均设有过滤器,并与市政污水管道相连,确保排水畅通。

18、施工现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2、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标志明显,设备设备符合要求。严禁吸烟。消防器材不得随意使用。违者按消防规定处罚。

3、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开存放,严格办理材料领退手续。

4、特种工程的持证人员应当使用动火证件进行明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看管火势,配备灭火器。

5、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措施和设施布局图,并按照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制定公安消防工作计划。

6、施工现场应建立警卫和巡逻警卫制度,警卫应佩戴值班标志。实行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7、是对更衣室、会计室、员工宿舍进行专项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案件发生。

8、严禁、酗酒、传播*秽物品和打架。

9、对项目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制定保障措施。

10、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气焊、切割作业的电工、焊工,应当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他们配备有消防值班员和灭火设备。

11、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指定消防人员,配备灭火器材。

12、施工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13、在施工过程中,要坚持消防安全交接制度。

14、建筑材料的储存、储存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仓库应使用不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分类存放,保持通风,并按照消防规定用电。油漆、稀释剂不得在工程或仓库内发运。

三、文明施工卡

1、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卫生、安全、防火。

2、按施工组织设计布置材料、设备,设置施工弃渣场,不得乱扔材料、杂物,及时清理散落的材料、施工废料。

3、临时占用公路,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施工现场应平整道路,疏通排水渠,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布置线路和给排水管线,使水管、电线不漏水。

5、有男女厕所、污水、大便等设施。

6、施工现场严禁、卖*、、打架、盗窃等七种有害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7、夜间施工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以便在施工前获得社会的理解。

8、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各种扬尘、废弃物不排放、固体废物处理以及噪声、振动等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控制措施。

四、工程概况牌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

1、建立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和业余消防队,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卫。操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严禁非作业人员及其家属留在施工现场。

3、严格执行消防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现场使用明火。

4、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储存和使用规定。木工房等易燃场所竣工后必须清理干净。严禁吸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5、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非电工严禁使用电器和电线。

6、每个宿舍必须有一名防火负责人。严禁在床上吸烟。烟头必须放在烟灰缸或容器中。

7、必须保证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和通向消防栓和水源的道路畅通。

8、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现场设置的消防器材。如果发现火灾,立即报警119次。

六、一图

有的地方是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加工程效果图或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加施工进度计划图。

扩展资料:

五牌一图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

五牌一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全国各地标注不一,主要是二图内容,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加管理人员结构图。

百度百科-五牌一图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清运各种垃圾,如社区生活垃圾清运、建筑垃圾清运、渣土清运,同时对公司、企业、工厂、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学校、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等场所进行垃圾清运。

1、垃圾清运,若是“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营改增后可按相关税目开票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可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税票。

3、营改增前,该项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

4、营改增后,计税方法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

概念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 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建筑垃圾是指在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淤泥以及弃料等。

这些材料对于建筑本身而言是没有任何帮助的,但却是在建筑的过程中产生的物质,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才能够达到理想的工程项目建设,正因为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所以其环节的考虑是更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