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工艺图-建筑垃圾处理百科知识要点汇总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给排水工程五个方面,专业应具备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从业必须的文化基础与专业理论知识,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一线技术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培养具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检测、业内资料整理、监理、测量、施工组织设计及编制工程概预算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岗位职业能力,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以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主,可担任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员、安全员、预算员、资料员、质量检测员、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员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工作,材料检测、钢筋抽筋、内业资料整理、工程监理、测量放线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及编制工程概预算等工作,承担建筑工程方面具体的设计工作,建筑工程施工指导及质量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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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要求:

要求掌握房屋结构设计与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能独立完成八层和八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和单层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 熟悉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的程序和方法,能运用建筑施工知识解决施工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具备施工操作的一般技能;了解计算机基本知识,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主干学科:

力学、结构工程;主干课程:材料力学、结构力学、钢筋混凝土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施工;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测量实习、毕业实习(施工实习)、结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基础课程:

本专业主要开设建筑工程制图、建筑工程测量、建筑力学、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学、地基与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组织、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等课程。

参考资料: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介绍-百度百科

什么是 BIM,它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建筑工程管理员氛围五种岗位人员,分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资料员和安全员,五种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分别是:

一、项目经理:

负责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人员管理、安全施工和技术质量监管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工程进场前人力财力的组织工作和入场后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主持项目部工作。

2、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给工程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实现,认真履行施工合同。

3、参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工程预结算的会审,坚持项目过程精品,动态管理,标价分离,严格奖罚。

4、负责主持编制和组织实施施工合同内容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公司报送工程实物完成量,按时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

5、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和质量方针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负责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质量、安全、成本等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

6、合理统筹安排好项目工程的物资、劳动力、施工技术、设备、后勤、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等的管理工作;

7、负责完成公司经理授权处理的事宜,定期或不定期将工程现状上报公司,并执行公司的指令;

8、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业主、监理、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9、负责对本项目工程完工后的工作总结。

二、技术负责人:

负责建筑工程全过程的技术决策和技术指导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

3、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

4、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并向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5、组织项目各项规划、计划的制定,协助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安全、工期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生产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7、负责主持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参加竣工验收。

三、施工工长:

负责工地生产施工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1、参加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并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熟悉图纸和设计要求。

2、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暂设建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设置。

3、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专业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4、组织指挥各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组织班组组长进行自检,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

5、施工前必须会同安全员搞好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作,对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的坚决制止,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6、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好各种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周转材料的充分利用。

四、资料员: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业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2、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3、负责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项目的内业管理工作。

5、完成工程部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安全员:

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并督促执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和各种施工机械的安装、使用验收,监督和指导电器线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扩展资料:

建筑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知识素质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要在工程中承担工程管理任务,实现工程的目标,要解决工程中国的问题,首先必须掌握相关的知识。

首先,具备较强的技术素质,必须掌握先进的工程技术知识,当前大部分建筑管理人员都能具备这一素质。

其次,要具备较强的管理和经济素质,许多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对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认为有经验就行,但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各种经济关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这要求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经济学造诣和管理学修养。

2、能力素质

仅仅只有知识却不会运用于实践的管理者也不是合格的管理人员,社会所期望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决策、计划、组织、沟通、协调、应变和创新能力。由于建筑工程对社会的重要作用和建筑工程管理职业的特殊性,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需要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百度百科-建筑工程管理

百度百科—施工管理

百度百科—施工员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BIM的英文全称是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指建筑信息化模型。

BIM是一个完备的信息模型,能够将工程项目在全生命周期中各个不同阶段的工程信息、过程和资源集成在一个模型中,方便的被工程各参与方使用。

扩展资料

建筑信息的数据在BIM中的存储,主要以各种数字技术为依托,从而以这个数字信息模型作为各个建筑项目的基础,去进行各个相关工作 。

在建筑工程整个生命周期中,建筑信息模型可以实现集成管理,因此这一模型既包括建筑物的信息模型,同时又包括建筑工程管理行为的模型。将建筑物的信息模型同建筑工程的管理行为模型进行完美的组合。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建筑信息模型可以模拟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行为,例如:建筑物的日照、外部维护结构的传热状态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BIM

有毒有害垃圾有哪些?

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57号

2007-04-28

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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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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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感知识百科答

创建卫生城市包括哪些内容

有害垃圾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废矿物油、废化妆品、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充电电池、废扣子电池等。

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扩展资料:

1、其他的垃圾

(1)可回收的垃圾: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用**垃圾桶代表。

(2)厨余垃圾: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用绿色垃圾桶代表。

(3)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生活中废弃的妇女用卫生巾、婴儿纸尿布、餐巾纸、烟蒂、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海绵、旅行袋、衣服、鞋类等。

2、垃圾分类的意义

(1)减少占地

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污染

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百度百科-有毒有害垃圾

百度百科-垃圾分类

安全员施工现场检查要点都那些?

(1)服从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6)食品安全。

(7)传染病防治。

(8)病媒生物防制。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创建意义

1、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我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生态与居住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居民健康卫生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能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3、顺应民意、凝聚人心,只要真正把全国人民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就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促进国家发展。

扩展资料

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评选命名的国家级卫生优秀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

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百度百科-国家卫生城市

百度百科-创卫

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一、基坑施工监控要点

1.基坑施工应按施工 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

2.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

3.坑壁支护应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实施基坑环境监测,基坑变形最大值和日变形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

4.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系统;

5.坑边荷载、堆土、机械设备距坑边距离符合方案规定要求;

6.上下基坑必须设置登高措施;

7.进场施工机械已经过验收、司机持证上岗、作业区设警戒线。

二、模板支撑系统监控要点

1.钢管支撑材质符合规定,外径不得小于48×3.5㎝,无裂缝等

2.立柱稳定,包括支撑高度\立柱间水平支撑纵横向剪刀撑间距\立杆间距(纵向\横向)等符合方案要求

3.作业环境2米以上高处制模,作业人员要有可靠的立足点,防护设施完善

三、施工用电监控要点

1.临时用电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用电平面图;

2.高压线防护架按方案搭设;

3.支线架设高度应确保电缆线高度大于2.5米、架空线高大于度4米;

4.现场照明架设高度大于2.4米;危险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5.电箱应统一编号、放置高度下口高于60㎝;

6.动力开关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用电设备、机械设备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8.变配电装置符合规范要求;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室设示警牌、灭火机、绝缘毯、绝缘手套等。

四、“三宝”、“四口”防护监控要点

1.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在建工程应采用合格安全网封闭;

3.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4.楼梯口应设临边扶手、电梯井口、设防护门、电梯井内应每10米设一道貌岸然平网;

5.预留洞口、坑井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

6.通道口设置防护棚、施工层超过24米高度 设置双层防护棚;

7.阳台、屋面等临边必须设置可靠的防护栏杆。

五、脚手架搭设监控要点

1.立杆基础应有排水系统;

2.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点水平方向每二个立杆间距小于3.6M,垂直方向每3.6M设一拉撑点

3.防护栏杆及安全网应在第二步以上设置

4.剪刀撑应每隔9米设一道;夹角为45~60度

5.立杆间距(24米高度脚手)不大于1.8米;水平高度不得大于2米

6.每四步设置一层隔离笆

7.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出入口应设置通道防护棚

钢管脚手架四角设置保护接地及防雷接地

六、施工机具监控要点

(一)打桩机施工

1.打桩机机械准用证齐全、有效;

2.打桩机超高限位装置符合要求,作业区域5米以内无高压线;

3.起吊钢丝绳润滑良好,无断线超标现象;

4.桩机走车轨道铺设应符合出厂说明书规定;

5.电动机械电源接线及控制系统接触可靠,连接电缆无破损。

(二)井架与龙门搭设

1.吊盘超高限位、领先装置灵敏可靠;

2.卷扬机应固定牢靠、绳筒保险装置有效;

3.缆风绳应20米设一组、每增10米增设一组;

4.钢丝绳断丝不超标、不拖地、过路应设保护;

5.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可靠、铺板严密;

6.吊盘设安全门、二侧档板牢固。架体垂直,连接牢固、包小眼安全网;

7.传动系统绳筒上的钢丝不少于三圈;

8.吊篮高度超过30米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9.楼层设置层数标记、上下联络有信号装置;

10.附墙装置首道不超过7米、把杆高度不超井架顶部;

(三)塔式起重机监控要点

1.每台塔机装拆人员配备齐全(包括驾驶员、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经市建委认定的检测机械办理检测,颁发合格方能使用;

3.塔式起得机的人员配备,险驾驶员外,指挥人员1~2名;

4.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重量限制器灵敏、可靠;回转限位器灵敏、可靠;行走限位器灵敏、可靠;变幅限位器灵敏、可靠;超高限位器灵敏、可靠;吊钩保险灵敏、可靠;卷筒保险灵敏、可靠。

(四)施工升降机监控要点

1.每台施工升降机装拆人员配备齐全(包括驾驶员、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经市建委认定的检测机构办下检测,颁发合格证方能使用;

3.吊笼底部四周应设防护围栏;

4.升降机周围三面应搭设双层防坠棚;

5.驾驶室与各楼层必须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五)小型施机具监控要点

1.搅拌机与砂浆机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电箱,搭设操作防护棚,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

2.木工平刨机、电锯应搭设防护棚,设置专用开关电箱安全装置齐全,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

3.电焊机应配置专用开关电箱、二次侧空载降压装置,一次侧电源线不超5米,外壳有可靠接地、进出线侧设防护罩有防雨措施,挂验收合格牌。

4.手持电动工具应设置开关电箱,有可靠接地装置,施工人员操作磨石子机、一类手持工具和潜水泵等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七、操作平台监控要点

(一)落地操作平台搭设监理监控要点

1.底部坚实平整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立杆、剪刀撑、拉结符合施组织设计要求,拉结必须与建筑物连接;

3.操作施工作业面四周防护严密、牢靠、安全;

4.登高扶梯齐全,进入作业面的通道牢固平整,无明显高底;

5.操作平台搭设完毕经项目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挂设验收合格牌,限载标志牌(内外均挂)方能使用。

(二)悬挑式钢平台监控要点

1.搁置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其他施工设备上;

2.斜拉杆或钢丝绳在构造上两边各设前后两道;

3.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4.安装时钢丝绳卡不得少于4个;

5.悬挑平台安装完毕,经项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挂牌挂设限载标志牌(内外均设)才能使用。

八、个人防护监控要点

1.安全帽佩戴正确,系好帽扣;

2.安全带完好无缺,使用时高挂低用;

3.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焊工脸罩应完好并准确使用;

4.专业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5.危险作业应有保护人员。

九、特殊工种监控要点:须持建筑行业培训的上岗证;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人货两用电梯、起重指挥、井架搭设操作人员要持建设行政主管颁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小型机械、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等操作证,企业内部可以自行培训发证;各类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十、消防器材是否配备齐备?是否过期?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安全员应现场监护。

一、 检查方法

要采取"一看(资料)、二查(现场)、三提(问题)、四反馈"的检查方法。

首先,要检查安全管理资料,主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测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等记录,要检查这些资料有无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签字盖章。

其次,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脚手架等7项内容(详见检查重点)。

在检查的过程中要对陪检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和安全知识的提问,一是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真实性,二是检查有关人员对安全防护措施的掌握情况。

最后,要将检查的结果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隐患下达安全事故隐患通知书,隐患严重的要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各检查组、各有关单位,在检查中遇到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难以判定的,要立即上报。这次检查要针对汛期的特点,重点检查监控邻近山体、坡地、低洼及沿海一线的在建、新建和停建工程,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因风暴潮引起的倒塌、山体滑坡及水淹等事故。

二、 检查重点

本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指脚手架及大模板工程、基坑开挖、塔吊及起重吊装作业、临建设施、围挡墙(包括停工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等7项主要内容:

(一) 脚手架及大型模板工程

1、 脚手架立杆基础 是否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设排水沟);

2、 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结是否牢固可靠,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安装使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有无备案证(市建管局备案);

4、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是否采用型钢(工字钢等);

5、 搭设的接料平台是否有独立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相连,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水桶等重物;

6、 模板支撑系统要有受力分析、计算和经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确保基础稳固、支撑可靠;

7、是否严格执行模板安装、拆除前的审批制度,大型模板立放时是否有固定堆放架,并有稳定的支撑和防倾倒措施(审批报告)。

(二)基坑开挖

1、 基坑开挖前有无对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实施防护(开工前的安全评估报告);

2、 基坑开挖前有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的三方审批盖章。深度超过 5米或虽不超过5米但是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必须经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支撑防护方案(有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单位章);

3、 基坑开挖后对边坡、临边等,有无及时实施阶段性的防护并有责任人签字的验收、观测记录(验收记录表);

4、 基坑开挖工程有无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有无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情况记录(监控记录表)。

(三)塔吊及起重吊装作业

1、 拆装塔吊的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塔吊司机、指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塔吊拆装、验收、使用等相关方案的手续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3、 塔吊在安装、修理中,是否违章采用其它代用件及代用材料,是否使用自行改装塔吊(查维修记录);

4、 塔吊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基础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说明书的要求施工,基础资料齐全,排水措施有效;防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检查塔吊基础资料,避雷装置)。

(四)围挡墙

1、 砖砌围墙有无按规范的规定和市建委的要求制定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2、 砖砌围墙是否安全、美观,做到基础、墙体砌筑牢固可靠,有无使用粘土、杂土砌筑,有无砌筑空心墙;

3、 围墙内外无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否及时清运;

4、 砖砌围墙 有无出现裂缝、倾斜、塌陷的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拆除重砌(严格实施);

5、 项目经理、总监及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对围挡墙定时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验收纪录;

6、有无防范风暴潮的制度和实施的措施(上樯)。

(五)临建设施

1、 临建设施砌筑使用的砖、石、砂浆及屋梁等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干砌;

2、 屋面是否使用红瓦,不得采用石棉瓦,严禁使用菱苦土板房;

3、 项目经理、总监及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对临建设施进行定时检查、验收,填写验收纪录;

4、有无防范风暴潮的制度和实施的措施(上墙)。

(六)建筑装饰装修

1、 现场有无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装置,电箱、仓库等部位配备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通道。

2、 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有无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有无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监控(动火监护人,审批表);

3、 临时用电有无执行"三级配电、两极保护"、"三相五线制"的规定。

(七)施工临时用电

1、 变(配)电室有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施工现场在大雨天气是否停止供电作业,雨后有无对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3、 有无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极保护","三相五线制"的规定,接零保护是否可靠。

扩展资料:

安全施工

安全制度

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 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

3. 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 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安全规则

1.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2.使用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3.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安全网封闭施工。

4.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5.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6.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7.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9.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11.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

12.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13.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现场文明

1.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2.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3.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4.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5.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6.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7.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施工安全

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信息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