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百科知识要点汇总最新

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不准是什么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十不准"提要:不准施工现场内架设电线,不准乱拉、乱接电灯、电线,不准把电线栓绑在金属架上。

高压电线下无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十不准": 不准酒后上班。

不准在高处或楼层内任意往下投掷物体。不准穿高跟鞋进入现场,不准穿硬底鞋上高架。

不准架上有集中荷载;脚手架、吊篮挑架等,不准超过允许荷载。不准在架上打闹嬉笑,躺卧栏杆看书睡觉。

不准非机电人员擅自操作机电,不准超负荷吊装。不准随意跨跳或钻越现场沟道或孔洞,更不准从架上爬上爬下。

不准施工现场内架设电线,不准乱拉、乱接电灯、电线,不准把电线栓绑在金属架上。高压电线下无安全措施,不准吊装。

运输车辆不准超重、超高、超宽、超长。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和车间。

2. 施工现场十不准是哪些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 建筑施工现场“十不准”指哪些内容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建筑工地一遵,两反,三严,四防,五把关,十不准指的是什么

建筑工地

一遵:

遵章守纪。

两反:

反违章操作,

反违章指挥。

三严:

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四防:

一是防高温。

二是防雷击。

三是防中毒。

四是防坠落。

五把关:

一是严把质量关。

二是严把操作关。

三是严把防护关。

四是严把侥幸关。

五是严把事故关。

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3.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模板又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6.电源开关不能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7.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8.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9.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10.施工现场备种材料应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5. 施工现场“五要”“十不准”哪五要跟哪十不准

五要 : 1、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安全帽 2、对组要坚持安全值日制度 3、吊车起重机要有专人指挥 4、电动机具要接零接地 5、电动机开关要有箱有锁 十不准 1、不带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6、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7、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8、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9、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10、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扩展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1、新工人入场,道德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

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施工现场。

6. 小学生安全十不准是什么

小学生安全十不准,具体如下:

1、不准在教室、走廊、楼梯、公路边、建筑工地互相追逐、玩耍。

2、不准打架、斗殴。

3、不准无故旷课、私自离校和离家出走。

4、不准乱买乱吃和吃过期变质的食物。

5、不准听信不认识的人的话和吃他送的东西。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雷雨时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它易发雷电的地方。

7、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

8、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粒、杂物,拿弹弓、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戏打。

9、不准未告知家长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被、拐骗或走失。

10、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

扩展资料:

小学生安全交通必备知识:

1、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一切机动车辆都不准走人行道。要各行其道。

2、在横穿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乱闯乱碰。应走人行横道(斑马线),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或是骑车载人。

3、小朋友们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更应遵守交通规则,必须直行通过,不要斜穿猛跑。这样会使交通发生混乱,更影响司机的心情,从而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 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要注意避让车辆。

4、过马路时要耐心等待绿灯,不要急着乱闯,更不能翻越护栏或坐在马路上。穿越栏杆,使人车混行,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最危险的是穿越铁路道口护栏与火车争道抢行,这样可能会被火车卷入轮下绝对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会有造成亡的危险。

6、过马路时,一定要精神集中。不能边听音乐,边过马路,不在马路上跑和玩;更不能为了赶时间或贪图方便翻越防护栏,要走人行横道、立交桥或地下通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小学生守则

百度百科-小学生安全知识

百度百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7. 建筑施工的安全常识

沥青洒布机作业应做哪些安全检查?工作前应将洒布机车轮固定,检查高压胶管与喷油管联接是否牢固,油嘴和节门是否畅通,机件有无损坏。

检查确认完好后,再将喷油管预热,安装喷头,经过在油箱内试喷后,方可正式喷洒。满载沥青的洒布车在路途中应注意哪些安全?满载沥青的洒布车在路作中应中速行驶。

遇有弯道,下坡时应提前减速,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行驶时严禁使用加热系统。

喷洒沥青时应注意哪些安全?喷洒沥青时,手柄的喷油管部分应加缠旧麻袋或石棉绳等隔热材料。操作时,喷头严禁向上。

喷头附近不得站人,不得逆风操作。沥青混合料摊铺机应遵守哪些规定?(1)驾驶台及作业现场要视野开阔,清除一切有碍工作的障碍物。

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在驾驶台上逗留。驾驶员不得擅自离位。

(2)运料车向摊铺机卸料时,应协调动作,同步行进,防止互撞。(3)换挡必须在摊铺机完全停止进行,严禁强行挂挡和在坡道上换挡或空挡滑行。

(4)熨行板预热时,应控制热量,防止因局部过热而变形。加热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管。

(5)驾驶力求平稳,不得急剧转向。弯道作业时,熨平装置的端头与路缘石的间距不得小于10cm,以免发生碰撞。

(6)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 起吊沉桩或桩锤时对人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起吊沉桩或桩锤时,严禁作业人员在吊钩下或在桩架龙门口处停留或作业。起重吊车进行桥梁,板吊装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1)吊车的定位,锚固应按设计进行,并进行静载试验。

(2)对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隐患及不符合安全规定时不得使用。(3)构件起吊前,应对构件进行全面检查,例如检查吊环部位有无损伤,结合面有无突出外露物,物件上有无浮置物件等。

(4)构件应该垂直起吊,并保持平衡稳定。在接近安装部位上。

不得碰撞已安完的构件和其它作业设施。(5)运送构件的车辆在构件起升后迅速撤出。

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机具做哪些要求?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后方可施工。桥梁施工前应做好哪些技术准备工作?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单项工程(包括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人工挖孔的安全措施?人工挖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应经常检查。

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集土渣及沉重机具;为了便于作业人员出入,应设置常备的;夜间作业应悬挂示警红灯;挖孔停止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如何对打桩架及起重工具进行安全维护?打桩架及起重工具应经常检查维修。

对桩锤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桩锤放落在地面或平面台上,严禁在悬挂状态下维修桩锤。 施工区的保护措施应有哪些?施工现场的周围要设置围栏,屏障等,并设置标志或悬挂标牌,夜间要设置红灯,防止有人误入。

施工现场的“一管”,“二定”,“三检查”,“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管,即要设专职安全员管安全。二定,即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检查,即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四不放过,即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

使用电动震捣器的安全要求有哪些?(1)操作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盘(箱)的接地线宜使用电缆线。

(2)在大体积混凝土中作业时,电源总开关应放置在干燥处;多台震捣器同时作业,应设集中开关箱,并由专人负责看管。(3)风动震捣器的连接软管不得有破损或漏气,使用时要逐渐开大通气阀门。

推土机上下坡作业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度;在坡上作业,其坡度不得大于下班0度;下坡时,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辅助制动。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挖基出土作业时的安全要求有哪些?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该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该不小于0.8m.寒冷地区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

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注意哪些安全?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

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挡滑行。压路机在碾压时应注意哪些安全?压路机前后轮的刮目相看板应保持平整良好,碾轮刷油或洒水的人员应与司***切配合,必须跟在碾轮行走的后方,要注意压路机转向。

预制构件(梁,板)的安装要求有哪些?装配式构件(梁,板)的安装,应制定安装方案,并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施工的难度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组织培训。

在恶劣条件下桥涵施工起重吊装时,有哪些具体要求?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6级或6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保温工作时,操。

8. 小学生安全十不准

小学生安全十不准

1、不准在教室、走廊、楼梯、公路边、建筑工地互相追逐、玩耍。

2、不准打架、斗殴。

3、不准无故旷课、私自离校和离家出走。

4、不准乱买乱吃和吃过期变质的食物。

5、不准听信不认识的人的话和吃他送的东西。

6、不准进游戏室和玩各种有害健康的游戏。

7、不准玩火和燃放烟花鞭炮。

8、不准跟未成年人或私自下河、下海、下池塘游泳。

9、不准骑自行车或摩托车上公路、追车、扒车、横穿公路。

10、不准乘坐无牌无证、报废的机动车辆。

9. 谁知道工地安全常识

原发布者:黄德刚

工地安全注意事项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悬空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高空及屋面维修作业人员严禁在避雷带上挂攀安全带。2、施工作业点应作有效封闭。在规定的施工范围内须做好不低于2米的遮拦围挡及施工告示牌等防护措施。3、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每天施工完成后的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4、建筑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箱内,并且当天必须清理运走,不准在现场堆放。5、高空及屋面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洒扬尘,严禁高空抛物,一经发现,每次扣工程款1000元,不再返还。6、因违规操作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按全价进行赔偿。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脚手架整体承重部位应回填夯实。不准使用轻嫩、枯脆、虫蛀、闷麻和有大裂缝的竹料;不准使用枯脆、破损、散边的竹片底笆;不准使用草绳、麻绳、塑料绳及锈蚀铁丝做拉结或绑扎的缚料;8、应自觉学习并遵守下列规定文件: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发)2)《江苏省消防条例》9、应自觉遵守《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定期向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条例,办理劳务证。加强管理力度,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及任何忧民现象发生;10、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上述

湿垃圾有哪些

废旧塑料泡沫是什么垃圾废旧塑料泡沫属于啥垃圾

1、泡沫是属于:可回收物垃圾。

2、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弃塑料瓶、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聚苯乙烯泡沫板,又名泡沫板、EPS板是由含有挥发性液体发泡剂的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的白色物体,其有微细闭孔的结构特点,主要用于建筑墙体,屋面保温,复合板保温,冷库、空调、车辆、船舶的保温隔热,地板采暖,装潢雕刻等用途非常广泛。

塑料泡沫是什么垃圾

塑料泡沫属于可回收物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循环使用的生活废旧物品。

泡沫塑料是由大量气体微孔分散于固体塑料中而形成的一类高分子材料,具有质轻、隔热、吸音、减震等特性,且介电性能优于基体树脂,用途很广。几乎各种塑料均可作成泡沫塑料,发泡成型已成为塑料加工中一个重要领域。

泡沫塑料是以塑料为基本组分并含有大量气泡的聚合物材料,因此也可以说是以气体为填料的复合塑料。与纯塑料相比,它具有很多优良的性能,如质轻、比强度高、可吸收冲击载荷、隔热和隔音性能好等。

扩展资料:

泡沫塑料的特点

1、具有优良的冲击、振动能量的吸收性,用于缓冲防震包装能大大减少产品的破损;

2、对温、湿度的变化适应性强,能满足一般包装情况的要求;

3、吸水率低、吸湿性小,化学稳定性好,本身不会对内装物产生腐蚀,且对酸、碱等化学药品有较强的耐受性;

4、导热率低,可用于保温隔热包装,如冰淇淋杯、快餐容器及保温鱼箱等。

百度百科-聚苯乙烯泡沫板

百度百科-泡沫塑料

请问这种泡沫是属于什么垃圾

泡沫是属于:可回收物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弃塑料瓶、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聚苯乙烯泡沫板,又名泡沫板、EPS板是由含有挥发性液体发泡剂的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的白色物体,其有微细闭孔的结构特点,主要用于建筑墙体,屋面保温,复合板保温,冷库、空调、车辆、船舶的保温隔热,地板采暖,装潢雕刻等用途非常广泛。

泡沫特点

1、如果将EPS泡沫板用于外墙外保温系统之中时,其表观密度须符合JG149-200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标准的要求,即表观密度在18~22kg/m3。

2、对修建物主体布局进行维护,延伸修建物寿数。因为外保温是将保温层置于布局外侧,降低了因为温度改变招致的布局变形发作的应力,并削减空气中有害物质和紫外线对布局的腐蚀。

3、有利于室温保持安稳,选用外墙外保温,因为墙体蓄热才能较大的布局在墙体内侧,有利于室温保持安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可回收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聚苯乙烯泡沫板

塑料泡沫属于什么垃圾

“塑料泡沫属于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循环使用的生活废旧物品。塑料泡沫是一种高分子材料,回收加工成型非常方便,通过对这些高分子材料的二次加工处理,就可以重新制作成为新的塑料制品。避免了垃圾丢弃带来的污染,有效的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平时的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垃圾种类非常的多,所以垃圾分类的基础知识要”

相信大家对泡沫塑料有一定的了解了,在生活当中,我们在快递盒中经常见到泡沫塑料,它主要功能特点就是质轻、隔热、吸音、减震,但是我们从快递盒中取下快递时,泡沫塑料就变成了无用产品了,随之我们就把它扔掉了,但是大家知道泡沫塑料属于什么垃圾吗?泡沫塑料又该如何处理呢?以下就是

泡沫塑料属于什么垃圾?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

泡沫塑料如何处理?

一、手工艺品

如果大家喜欢手工的话,那么泡沫塑料可以说是很好的手工材料了,平时可以利用泡沫塑料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既可以装饰家庭,又可以保持自身的成就感。

二、制作书立架

通过剪切泡沫塑料,然后合理利用书立和书挡,可以让每个书本都排列整齐,给我们平日的阅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三、作隔热保温材料

泡沫塑料其保温性能很好,我们可以收集泡沫塑料放在房屋屋顶做作隔热保温用具,经过试验调查泡沫塑料放在房屋屋顶做作隔热保温,结果无结霜和结露现象,且可降低工程造价,施工操作方便。特别是在北方采暖地区,这是一个很好的保温用具。

四、回收利用

泡沫塑料回收利用的价值很高,它可以用于制造轻质建筑材料,比如用碎木丝为填料,以水泥为粘合剂,用水混合制造出人造木材。

五、掩埋法

如果实在处理不了泡沫塑料的话,我们可以直接扔至可回收垃圾桶或者填埋,这也是最简单,成本最小的处理方法。

以上就是泡沫塑料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了,平时大家要多注意垃圾的处理方式,这样才能做到不浪费资源与不污染环境。

泡沫塑料是什么垃圾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物。

由于泡沫塑料是可以经过加工再利用,所以泡沫塑料是可回收物。泡沫塑料有着非常广泛的用途,但是现如今这些泡沫塑料都不能够被很好的回收、利用。若是家里有废弃的泡沫塑料,要把它们扔到蓝色可回收物容器内,让泡沫塑料可以产生它应该有的价值。

泡沫塑料如何处理

一、手工艺品

如果大家喜欢手工的话,那么泡沫塑料可以说是很好的手工材料了,平时可以利用泡沫塑料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既可以装饰家庭,又可以保持自身的成就感。

二、制作书立架

通过剪切泡沫塑料,然后合理利用书立和书挡,可以让每个书本都排列整齐,给我们平日的阅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三、作隔热保温材料

泡沫塑料其保温性能很好,我们可以收集泡沫塑料放在房屋屋顶做作隔热保温用具。

四、回收利用

泡沫塑料回收利用的价值很高,它可以用于制造轻质建筑材料,比如用碎木丝为填料,以水泥为粘合剂,用水混合制造出人造木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泡沫塑料

泡沫塑料属于什么垃圾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塑料泡沫属于高分子材料,废弃后依旧可以对其进行二次加工,重新制作成塑料产品,因此可以回收利用,属于可回收垃圾,日常生活中的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旧纸张、塑料、玻璃制品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

泡沫塑料属于可回收垃圾。塑料泡沫属于高分子材料,难以降解,但强度较高,便于成型,废弃后依旧可以对其进行二次加工,重新制作成塑料产品,因此可以回收利用,属于可回收垃圾,还能避免其对环境的污染。

日常生活中的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旧纸张、塑料、玻璃制品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垃圾可以根据垃圾成分特性进行分类,经过不同的加工处理,改造成可二次利用的产品,经济环保。

在投放可回收垃圾的时候,要注意最好保持垃圾清洁干燥的状态,避免其受到污染,增加处理过程。废旧纸张尽量平整,立体包装物需要清空内容物,清洁后压扁投放,而有尖锐边角的垃圾则应包裹后投放,以免划伤清洁人员。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湿垃圾和干垃圾有哪些

湿垃圾就是有机垃圾,指日常生活垃圾中可分解的有机物质部分,包括食物残渣、菜根、菜叶,动物蹄、角、瓜皮、果屑、蛋壳、鱼鳞、蛋壳、毛发、植物枝干、树叶、杂草、动物尸体、牲畜粪便等。

干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 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

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废旧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腐蚀性洗涤剂、医院垃圾、过期药品、含辐 射性废弃物等。

扩展资料:

有机垃圾处理机处理有机垃圾综合利用的途径有:

1、有机肥料:有机垃圾容易腐败,有时还含有病原微生物。

2、燃料油:城市有机垃圾都可提炼成燃料油。

3、酒精:锯木屑能制成酒精。

4、活性炭

5、化学浆糊:利用废纸或废棉制成的浆糊,具有抗晒、耐热、防腐等性能,可用于印染毛毯、印刷工业品等。

搜狗百科-有机垃圾

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 有什么?

干垃圾-黑色、湿垃圾-棕色、可回收垃圾-蓝色、有害垃圾-红色可回收垃圾(别名:无机垃圾、可再生废弃物、干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织物等 。

湿垃圾就是有机垃圾,指日常生活垃圾中可分解的有机物质部分,包括食物残渣、菜根、菜叶,动物蹄、角、瓜皮、果屑、蛋壳、鱼鳞、蛋壳、毛发、植物枝干、树叶、杂草、动物尸体、牲畜粪便等。干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 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

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废旧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腐蚀性洗涤剂、医院垃圾、过期药品、含辐 射性废弃物等。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其他垃圾危害较小,但无再次利用价值,如建筑垃圾类、生活垃圾类等。一般采取填埋、焚烧、卫生分解等方法。

干垃圾包含的物品有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 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

干垃圾和湿垃圾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干垃圾就是指可焚烧垃圾,湿垃圾就是指可堆肥垃圾。这样喝了一半的矿泉水瓶应该归属于干垃圾,因为无法堆肥。同理,香蕉皮就是属于湿垃圾,粽子叶也属于湿垃圾。那么我现在问大家,湿纸巾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呢?答案显而易见,湿纸巾属于干垃圾。

具体说来,干垃圾包括餐盒、各种纸(具体包括一次性纸巾、餐巾纸、卫生纸等)、还有塑料袋等。湿垃圾值得多为可经过化学过程发生有机反应的垃圾,具体包括各种瓜果皮。

干垃圾和湿垃圾相当于把垃圾分类继续细化,从源头上实行垃圾分类,不仅方便后续将不同垃 圾用不同手段进行处理,更是对我们生存环境的极大保护。

怎么区分干垃圾和湿垃圾?

作为一名中国农业大学环境专业的大四毕业老学姐,这一点小问题可难不倒我哦!

听说前不久的粽子节吃剩下的粽子叶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粽子叶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呢?

首先,关于干垃圾和湿垃圾这个概念,恐怕大家都是第一次听说。中国国内绝大多数民众提到垃圾还只是想到垃圾场、垃圾分类、白色垃圾等等词汇,对于干垃圾和湿垃圾就是第一次听说了。很多人可能会将干湿垃圾与垃圾所含的水分多少联系起来,甚至有人脑洞大开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请问喝了一半的矿泉水瓶算干垃圾还是湿垃圾?(笑老夫了)有的孩子也在问父母请问香蕉皮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国家和 *** 还需要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

最近,我国很多省份推行实行垃圾四分法,指的就是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等;餐厨垃圾,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废蓄电池、废油漆桶、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其他垃圾,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纸巾、保鲜膜(袋)、零食包装袋或超薄塑料袋、废弃瓶罐、烟蒂、清扫渣土等。

简单来说,干垃圾就是指可焚烧垃圾,湿垃圾就是指可堆肥垃圾。这样喝了一半的矿泉水瓶应该归属于干垃圾,因为无法堆肥。同理,香蕉皮就是属于湿垃圾,粽子叶也属于湿垃圾。那么我现在问大家,湿纸巾属于干垃圾还是湿垃圾呢?答案显而易见,湿纸巾属于干垃圾。

具体说来,干垃圾包括餐盒、各种纸(具体包括一次性纸巾、餐巾纸、卫生纸等)、还有塑料袋等。湿垃圾值得多为可经过化学过程发生有机反应的垃圾,具体包括各种瓜果皮。

干垃圾和湿垃圾相当于把垃圾分类继续细化,从源头上实行垃圾分类,不仅方便后续将不同垃 圾用不同手段进行处理,更是对我们生存环境的极大保护。

希望看过我的回答之后,你可以很好的区分干湿垃圾,并在日常生活中做垃圾分类处理。

干垃圾都有哪些?

垃圾分类极其重要,干垃圾是不带水的垃圾?干垃圾湿垃圾你还傻傻分不清嘛。首先说说两种垃圾的分类原则吧,是通过判断垃圾是否可以腐烂为分界线进行划分的。那么,湿垃圾指的是一些可以在时间流逝后发生腐烂的垃圾,而干垃圾不行。

说句题外话,我觉得这个干湿垃圾分类比“可降解不可降解垃圾分类”以及“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分类”明显好理解多了,想想垃圾是否会发生“变质”即可简单判断。本人小时候常常会纠结可降解塑料饭盒应该丢到可降解垃圾桶还是不可降垃圾桶这个问题。

那么在进行简单的概念理解和判断方法提示后,直观的给出干垃圾和湿垃圾的分类是很多朋友最想看到的答案,下面就列出一些常见的:

(干垃圾)纸制品、塑料盒、食物袋、衣服、钢材制品、橡胶制品、尿不湿、电器等等。其实说个不准确的理解就是干垃圾大部分都是在工业时代后才出现的。

(湿垃圾)落叶、水果、剩饭剩菜、茶叶渣等等和食品相关的东西,还有生活中一些可以发生腐烂的垃圾,观察一下就会发现的。

在中国,垃圾分类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很多垃圾都是通过我们中国人用双手去分类的,其中的风险和难过之处不需多说。垃圾分类如此重要,干垃圾湿垃圾又如此好理解,大家可以去相关垃圾分类网络下载垃圾分类知识大全呀。

本回答答主呕心沥血想要给你最好的科普,希望看到给我点个赞呗~

来源:网络。

垃圾处理厂离周围人村距离有没有具体规定?是多远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57号

2007-04-28

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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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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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感知识百科答

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址要求距村庄距离一公里左右,尽量远离村庄,如果离村庄近,那么选在村庄人群密集点下风向,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至今我国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有: 卫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烧法等。这三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卫生填埋法: 无害化低, 占地面积大, 垃圾分解速度缓慢, 一般需10~20 年。填埋区易产生沼气、含毒污水, 对空气、土壤和地下、地表水产生污染。且易造成城市垃级无处堆放。

2、堆肥法: 采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 将垃圾中的有机质分解腐烂, 转换成肥料。该法对垃圾成分有较高要求, 产品肥效低、制造期长, 不适应城市生活垃圾的迅速增长。其初投资和运行费用较卫生填埋法高。

3、直接焚烧法: 可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容化和资源化。

扩展资料:

实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进垃圾分类不仅可以有效利用可回收物,变废为宝,保护环境,它还是一个城市管理能力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首先,垃圾分类难在垃圾如何各就其位。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引导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让垃圾分类理念深入人心,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让居民明确知道哪些属于可回收垃圾、哪些属于有害垃圾、处理垃圾时做到干湿分离等。

2、其次,垃圾分类难在如何做到持之以恒。垃圾分类是一项水滴穿石的工作,必须有“积跬步以至千里”的精神。一方面,它是居民生活习惯养成的一个过程,需要社会、主管部门提供各种软硬件的支持。

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立法形成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来推行垃圾分类,确保垃圾分类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3、最后,垃圾分类处理难在前端到终端如何协作协同。垃圾分类只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垃圾处理需要政府、企业、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最后的处理效果。

在这个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补位,真正实现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百度百科-垃圾处理厂

人民网-人民环评:垃圾分类应做到持之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