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有哪些-建筑垃圾处理知识手册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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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考建筑专职安全员C 的学员必须提前报名,在考核系统中报名后由系统统一安排考试。

2、报考安全员C 的学员无法预计具体考试时间,每月底的时候可以得知下个月考试的批次,但是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培训时间一般是在考前一周才会公布的,考生们要提前做好准备。

二、报考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精神智力健康,具备完全的行民事能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离职以及其他企业工作人员不可报名。

(三)学历及要求:安全员分为三类,不同类别对于学历要求是不同的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之外,其余参考人员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方可报名;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同时从事相关工作;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具有一定的安全知识以及行使能力。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只能对一家企业负责。

三、考试科目

安全员考试一共考以下两个科目 ,

《安全员专业基础知识》:单选题30道,每题2分;多选题10道,每题4分。满分100分,合格标准60分。

《安全员专业管理实务》:单选题20道,每题2分;多选题5道,每题4分;判断题10道,每题2分;案例题2题,共计5小题每题4分。满分100分,合格标准60分。

四、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B本)(2021修改版)

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5《劳动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规定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

1.10《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认定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的规定

1.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1.1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相关规定

1.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14《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相关规定

1.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

1.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相关规定

1.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相关规定

1.18《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1.1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

1.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85号政府令)相关规定

1.21《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相关规定

1.22《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相关规定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

2.1掌握国家生产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熟悉1.1-1.2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并掌握其要点

2.2掌握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熟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相关规定涉及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等相关规定

2.3掌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熟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

2.4掌握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熟悉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2.5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及其实施策划;了解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2.6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内容及规定;了解《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了解《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 号)

2.7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4号)

2.8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管理的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GB11/945-2012)

2.9掌握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及规定;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

2.10 熟悉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的内容及规定;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

2.11熟悉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内容及规定;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

3.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知识和标准、规范考核要点

3.1掌握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了解《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了解《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了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

3.2掌握脚手架搭设及作业防护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了解《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3.3掌握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了解《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标准》(T/UCST006-2019)2019-06-18

3.4掌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相关规定

3.5掌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3.6掌握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16)、《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

4.劳动防护用品与生产安全事故急救知识和标准、规范考核要点

4.1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使用标准》(JGJ184-2009);了解《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安全带》(GB6095-2009)、《足部防护安全鞋》(GB21148-2020)

4.2现场急救知识内容及规定;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了解《急救药箱配置标准》(GBM281745)

5.绿色文明施工管理知识和标准、规范考核要点

5.1绿色施工管理内容及规定;了解《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T513-2018)

5.2环境保护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了解《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5.3文明施工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1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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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相关国家政策

2015年4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要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2014年2月1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部署,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科技工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将“建筑垃圾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列为“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任务。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推广及装备产业化)实施方案》,要求“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在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建筑废物等领域研发60-7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推广50-60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研发建(构)筑物的拆除技术、建筑废物的分类与再生骨料处理技术、建筑废物资源化再生关键装备、新型再生建筑材料应用技术工艺。推广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针对建筑废弃物研发回收利用成套设备,推广应用建筑垃圾、道路沥青处理及利用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全面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列为2015年工作要点,要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目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2015年3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选项范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

其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项目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内容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成为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之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2015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文件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

扩展资料

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建筑垃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建质〔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实施绿色设计。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