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知识要点有哪些方面的问题及答案-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新建建筑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可以分门别类地回收利用。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建筑垃圾的利用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要能真正有效地利用还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1、组织问题。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如何处理就有个组织协调问题。如建筑垃圾怎么搜集?由谁组织搜集?堆存到哪里?堆存用地由谁解决?由谁提供?建筑垃圾利用工作由谁来牵头?由谁来组织协调?等等。

2、处理问题。原状的建筑垃圾一般来说无法直接利用,必须进行分拣、分类堆存、分类处理方能利用。用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用水清洗是将在破碎筛分过程中附着在颗粒表面的浮尘、泥土用水洗干净,保证所配混凝土的性能。

3、环境问题。目前建筑垃圾还无法全部利用,只能利用其中一部分,对于那些分拣出来不能利用的部分或经破碎筛分筛余的部分,清洗污水等怎样处置乃是一个问题需慎重研究,如因处置不当不能利用而扔下的一部分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经济问题。建筑垃圾废料本身已无价值,只有经过加工利用处理才产生新的价值。垃圾的搜集,运输、堆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除金属、木制品、拆除后经过清理的砖通过废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报以外,对于用废砖、废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制的低标准混凝土及其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其附加值都很低,而制造成本一般要高于用新的天然原料制造的产品,其附加值一般低于各道处理所花的费用之和,常常使利用者无利可图,直接影响利用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由政府通过某种渠道在利用的不同环节上给予经济上补助使利用者有利。

5、政策问题。目前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工作,制订什么样的政策支持促进建筑垃圾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样落实?由那一个部门组织协调?怎样解决堆存用地,经济上如何扶持,政策法规上如何引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

综合上述,建筑垃圾利用不只是简单地解决几个利用技术问题,要按系统工程的思路系统地解决问题。目前人们热衷的仅在技术层面上,而未涉及政策层面更没有认真的研究解决经济、市场层面的问题。建筑垃圾的利用是一项长期的艰苦仔细的工作,既要更多的热心人关注它又要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关心并大力支持,尤其要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等源头上解决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

建筑垃圾如何处理?

建筑垃圾清理的相关规定有:1、建筑垃圾按场地堆放的数量进行清运,最多不超过五天一清。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3、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5、凡拆迁或是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无论是单位还是市民个人都必须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6、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都必须加盖篷布,密闭清运不得抛洒。

7、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垃圾处理方法:

1、建筑垃圾综合处理方法,首先将拆除建筑物、房屋装修和改造道路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车运到处理场所,然后,用人工的办法将建筑垃圾中的可直接再生利用的物质,如金属材料、木质类材料和塑料类材料分选归类,直接供给相应的公司进行处理。

2、对建筑垃圾中的大块废混凝土、废砖、大理石等物质,利用大型破锤或破碎机破碎至粉碎机所能粉碎的尺寸,一般为小于100毫米,然后用石料粉碎机进行粉碎至建筑所需的石子、砂子,再将上述混合物用多层分级筛分级成合符建筑标准的粗石子、细石子、粗砂子、细砂子,以及泥砂等再生材料。生产用水采用活性炭反渗透净化生活污水并循环使用,既可节约用水又可防止污水的再次排放污染环境。如果嫌麻烦的话,可以自己把他拉到建筑垃圾处理场,不过一般的城市可能没这种设施啊。

1、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经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2、 建筑垃圾暂存堆场主要利用城镇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处建设,条件成熟后,可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转运至填埋场处置。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选址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近期不会规划使用、库容量满足暂存堆放要求的地区;禁止设置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活动的坍塌地带、风景游览区和文物古迹区。

3、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